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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晓宇与石河子幸福养老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宇,石河子幸福养老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宇,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云峰,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幸福养老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47小区。法定代表人:杨恩。委托代理人:熊德胜,该院书记。上诉人张晓宇为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幸福养老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孙铭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春华、朱秀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风超,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熊德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铭徽代理审判员  赵春华代理审判员  朱秀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矫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