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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翁娟、谢永华与胡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娟,谢永华,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翁娟,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谢永华,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胡亮,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16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亮在徽商银行蚌埠五河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亮在徽商银行蚌埠五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