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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陆林光与李贵任、李世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林光,李贵任,李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陆林光。被执行人李贵任。被执行人李世珍。本院在执行陆林光与李贵任、李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贵任、李世珍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