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陆林光与李贵任、李世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林光,李贵任,李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陆林光。被执行人李贵任。被执行人李世珍。本院在执行陆林光与李贵任、李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贵任、李世珍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