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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星宝防火防盗器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力嘉益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星宝防火防盗器材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力嘉益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星宝防火防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向阳村。法定代表人林世刚,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东力嘉益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库街16号智力大厦410室。法定代表人何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星宝防火防盗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东力嘉益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东力嘉益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依照(2014)外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申请人哈尔滨市星宝防火防盗器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智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