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711号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