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甘文梅与刘天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90号原告:甘某,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龙,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甘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鸣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龙、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6月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刘某乙。因双方在婚前认识较短,缺乏必要了解,对婚姻缺乏理性认识,仓促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打闹。孩子出生后,被告开始逐渐改变,因无法共同生活,原告2014年4月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已毫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原告的自然状况以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安徽省出生医学登记表,据以表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被告刘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很好。被告刘某甲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被告的自然状况以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刘某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打工时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刘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被告所举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后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证明彼此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生活繁杂琐碎,各人脾性亦有差异,夫妻之间存在各种摩擦在所难免。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关系不睦,在发生矛盾后亦未能用正确的方式方法交流沟通,只要双方念及夫妻间以往的情份,多加珍惜,互相多沟通,多给予对方理解、关心和照顾,相互体谅,彼此信任,则夫妻关系有望改善,夫妻有望和好。原告甘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甘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勤勤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