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学才与被执行人马宗林、周桂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才,马宗林,周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55-1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才,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马宗林,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周桂莲,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学才与被执行人马宗林、周桂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2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宗林、周桂莲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学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117828.13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70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皖PC17**号的小轿车一辆,,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宗林所有的皖PC17**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