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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吕国栋盗窃、盗窃弹药、信用卡诈骗减刑裁定书

法院

��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18号罪犯吕国栋,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1)舒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国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盗窃弹药罪,判��有期徒刑七年;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国栋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吕国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吕国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金钟一代理审判员  刘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