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泾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寿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自2013年11月至12月,在泾县先后五次收购汪XX、陈XX(另案处理)所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474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XX在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其本人经营的烧烤店,先后五次收购汪XX、陈XX所盗物品,价值合计4746元。其中红色“新日”牌电瓶车一辆,价值1175元;蓝黑色“中强”牌电瓶车一辆,价值1320元;黑色“天爵”牌电瓶车一辆,价值1150元;红色“绿源”牌电瓶车一辆,价值920元;“芙蓉王”香烟七包、“云烟”牌香烟二包,价值181元。2014年1月15日刘XX被泾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在刘XX处依法扣押了上述物品。庭审中,刘XX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证人汪XX、陈XX、王XX证言;泾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多次收购犯罪所得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所收购的四辆电瓶车均被追回且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在社区矫正,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钰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第六条行为人实施了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