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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邑执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虎与张文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虎,张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邑执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黄虎。被执行人张文君(曾用名张文均)。关于黄虎申请执行张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君无银行存款和房产,有一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已被本院另一案件查封,目前正在进行拍卖。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