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合肥华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青岛建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青岛建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86号原告:合肥华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素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传新,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荣燕玲,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建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钟永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建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 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