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与贺俊福、张俊雨、贺俊国、刘金星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俊福,张俊雨,贺俊国,刘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丽,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贺俊福,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俊雨,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贺俊国,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刘金星,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俊福、张俊雨、贺俊国、刘金星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完毕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宣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