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中孝、范伟、范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中孝,范伟,范飞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金初字第238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中孝,男,1962年1月13日生。被告范伟,男,1976年5月6日生。被告范飞飞,男,1990年6月1日生。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中孝、范伟、范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故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周中孝、范伟、范飞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0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白志强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