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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中孝、范伟、范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中孝,范伟,范飞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金初字第238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中孝,男,1962年1月13日生。被告范伟,男,1976年5月6日生。被告范飞飞,男,1990年6月1日生。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中孝、范伟、范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故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周中孝、范伟、范飞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0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白志强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