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郭胜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刘恩,男,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郭胜印,男,现年40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与被告郭胜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恩以双方已完成买卖合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魏贵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