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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郭胜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刘恩,男,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郭胜印,男,现年40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与被告郭胜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恩以双方已完成买卖合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魏贵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