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秦学江与龚吉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学江,龚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秦学江,男,出生于1976年11月3日。被执行人龚吉友,男,出生于1963年10月1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龚吉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龚吉友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吉友在大竹县清水镇有住宅,申请执行人秦学江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龚吉友在大竹县清水镇有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龚吉友所有的位于大竹县清水镇街道住宅一套(所有权证字号:XXXXXX)二、查封期限为2015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10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开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向奇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