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禄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周绍明、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绍明;李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法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周绍明,女,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被执行人:李刚,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本院在执行周绍明申请执行李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李刚应付给周绍明赔偿款327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杞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