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吴孝全与吴孝军、吴孝华、窦保元、吴忠元、王广民、吴孝民、张磊、任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全,吴孝军,吴孝华,窦保元,吴忠元,王广民,吴孝民,张磊,任志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88号原告:吴孝全,男,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吴孝军,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吴孝华,男,1948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窦保元,男,1958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吴忠元,男,1950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广民,男,1952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吴孝民,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张磊,女,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任志强,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全与被告吴孝军、吴孝华、窦保元、吴忠元、王广民、吴孝民、张磊、任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孝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4.5元,由原告吴孝全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