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海臣与刘长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臣,刘长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李海臣,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长江,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臣诉被告刘长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