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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临清市鼎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清市鼎泰机械有限公司,冠县冠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临清市鼎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东外环北首。法定代表人人杨善武,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冠县冠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城镇东环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康怀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增虎,该公司业务经理。申请人临清市鼎泰机械有限公司因票据(票号31400051/25540025,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90000元,出票人江苏金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坛市金万利齿轮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4年7月24日,到期日2015年1月24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冠县冠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公示催告期内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临清市鼎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江云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