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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督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合明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合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督字第23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在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郭平,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志旺,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茶陵县人,系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邓合明,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邓合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经审查立案,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支付令申请。审判员  谭玉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