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贾德宽与朱岩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宽,朱岩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宽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贾德宽,现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岩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贾德宽诉被告朱岩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德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岩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贾德宽诉称,被告从2012年至2013年给原告开出租车,期间欠原告任务款310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4年3月底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岩伟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出租车主,被告承包原告出租车并向其交纳任务款。2013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我于2012年至2013年给贾德宽开车期间欠任务款3100元,叁仟壹佰元整,还钱时间2014年3月底,还清押金已刨除,欠款人朱岩伟,2013年12月1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应依照欠条所载金额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保护。综上,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岩伟给付原告贾德宽出租车任务款3100元。上计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岩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内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斌代理审判员 孙莹人民陪审员 张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洋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660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