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万伟华、关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伟华,关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伟华。委托代理人李维岳,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志辉,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文娟。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锐栋,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伟华因与被上诉人关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004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晓、代理审判员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伟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志辉,被上诉人关文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00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89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万伟华。审 判 长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徐 晓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慧书 记 员 张 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