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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新疆秉信纸业有限公司与新疆马利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秉信纸业有限公司,新疆马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249号原告新疆秉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石河子经济开发区D86号小区。法定代表人黄锡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元,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马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伊犁州霍城县界梁子。法定代表人斯特兰·特伦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秉信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马利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秉信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秉信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4元,送达费90元,合计56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秉信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英睿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郑 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