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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与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城县公路管理局,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10号申请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谷城县公路管理局在调查处理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交通行政违法一案中,被申请人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未经公路管理机关批准,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货车擅自在谷城县境内超限行驶。申请人以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申请人有变卖车辆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请求本院对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鄂f×××××的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城县公路管理局以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申请人有变卖车辆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襄阳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鄂f×××××的货车予以保全。(保全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变卖、毁损、抵偿之行为发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