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郝义英、解修祖、王树发、周胜利、解光武、解念祖、解光荣、解光禄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郝义英,解修祖,王树发,周胜利,解光武,解念祖,解光荣,解光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郝义英,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解修祖,男,195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树发,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周胜利,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解光武,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解念祖,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解光荣,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解光禄,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郝义英、解修祖、王树发、周胜利、解光武、解念祖、解光荣、解光禄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口市公证处(2010)龙证经字第1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姜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