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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晓婷与谭贵阳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环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吴晓婷。被申请人谭贵阳。申请人吴晓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谭贵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7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晓婷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谭贵阳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75000元。二、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以上款项,共计175100元,被申请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汇至本院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环江县广场支行;户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20×××12。被申请人如有��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安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月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