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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易芷萱与被告唐志红、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里亚电池有限公司、厦门市南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芷萱,唐志红,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里亚电池有限公司,厦门市南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易芷萱,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国军(特别授权),男,汉族,系原告父亲。被告唐志红,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9726191-5。法定代表人彭斌。被告广州市里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揽核镇平稳村广珠路三巷自编2号对面A301,组织机构代码69865225-3。法定代表人吴凡。被告厦门市南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长虹路33号(主厂房)4层A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321585。法定代表人何志雄。原告易芷萱与被告唐志红、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里亚电池有限公司、厦门市南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莉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怀化市星星彩扩部系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4836308-X,原告易芷萱系怀化市星星彩扩部投资人。众信集结汽车服务中心系个体工商户,被告唐志红系众信集结汽车服务中心业主。本院认为:怀化市星星彩扩部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范畴,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易芷萱系怀化市星星彩扩部投资人,在本案中不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被告唐志红在本案中也不具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芷萱的起诉。本院同意缓交的案件受理费13107元,原告可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