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民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济源市天兴钢棒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源市天兴钢棒有限公司,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济源市天兴钢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虎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娜,该公司员工。申报人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号老学堂创意园*栋。法定代表人樊士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珠逊,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济源市天兴钢棒有限公司因票据(票号30200053/24151390,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金坛市茅山福承陵园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坛市福磊石业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4年7月25日,到期日2015年1月25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在公示催告期内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天兴钢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江云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