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营业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485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晨,该公司法务。被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2号。法定代表人房阳。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天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必雄。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法定代表人牛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营业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