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家诚与李伯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诚,李伯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林家诚,男。委托代理人朱锡祥,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伯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诚撤回对被告李伯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6元,收取634元(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胡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柯冬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