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千明、王彰亮、孙清喜与被执行人岳阳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柏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千明,王彰亮,孙清喜,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柏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黄千明,男,1955年3月8日生,邵东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彰亮,男,1968年3月24日生,祁东县人。申请执行人:孙清喜,男,1968年9月26日生,双峰县人。被执行人: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跃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柏树,男,1956年8月4日生,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郴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柏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柏树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柏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柏树的银行存款84253.7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岳阳市通盛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柏树价值84253.78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