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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宪辉与济南德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宪辉,济南德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陈宪辉,男,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德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发征,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龙凤,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原告陈宪辉与被告济南德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宪辉的委托代理人范守平,被告德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龙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宪辉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经招聘进入被告处工作,职务是销售课程顾问,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后基本工资加提成。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多次要求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4月工资2000元;支付原告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4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400元;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被告德峻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被告也无义务支付上述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本院认定,陈宪辉诉称与德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德峻公司否认曾招录过陈宪辉这名员工,并提交该公司员工花名册及工资表证明没有陈宪辉这名员工。陈宪辉在仲裁及本院庭审时均未到庭,德峻公司出庭人员无法当庭确认与陈宪辉是否认识。2014年5月7日,陈宪辉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德峻公司支付2014年4月工资2000元;支付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4月11日的双倍工资284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2014)213号仲裁决定书,以陈宪辉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为由,驳回申请人陈宪辉的申请。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陈宪辉提交的仲裁决定书、德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陈宪辉主张与德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提交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德峻公司亦不认可曾录用过陈宪辉,本院认为陈宪辉与德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陈宪辉要求德峻公司支付工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宪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宪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 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人民陪审员  张茂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桂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