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六安市海峡石材公司与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六安分公司提取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海峡石材有限公司,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海峡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柯方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郭随华,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之日立即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在六安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款15264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