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徐国龙与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龙,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16号原告:徐国龙,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李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龙与被告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原告徐国龙付清电脑货款,故原告徐国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徐国龙负担。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新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