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2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庆伟与张树旺、杜亚玲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伟,张树旺,杜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394-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伟。被执行人:张树旺。被执行人:杜亚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2014年9月28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执字第239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山东正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杜亚玲在冠县盛世华府房产一套,于2015年1月6日、2014年1月28日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拍卖,在规定时间内因无人报名竞买,本宗标的流拍。现申请人王庆伟同意以流拍价40.97万元的价格以流拍物抵债,剩余债务继续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杜亚玲在冠县盛世华府的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王庆伟所有。二、买受人王庆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