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跃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龙跃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天津市龙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静海县总部经济大楼北楼102号)。组织机构代码:05528822-4。法定代表人曹杏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静海县大邱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与西青道交口青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80379338-2。负责人于渤,经理。委托代理人宗亚楠,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江城路73号二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80596804-3。负责人吕秋立,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市龙跃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及保险事故发生地均非天津市静海县,故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就本案无管辖权,因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被告住所地为保定市新市区、运输工具登记地为天津市河东区、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天津市东丽区,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黄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