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法保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某梅与肖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梅,肖某,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法保执字第00038号原告周某梅,女。被告肖某,男。被告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梅与被告肖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某、某公司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肖某、某公司同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周某梅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5号万达广场9幢2单元7层1室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1123**号)作为担保,并同意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肖某、某公司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肖某、某公司同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周某梅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5号万达广场9幢2单元7层1室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112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肖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