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与枝江畅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枝江畅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7楼。机构代码:73521584-6。负责人闫伟青,总经理。被执行人枝江畅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南岗路车站。机构代码:76069780-8。法定代表人钟德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128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