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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九匹狼针织有限公司与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九匹狼针织有限公司,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瑞安市九匹狼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芦浦村。法定代表人徐建光,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阮棉贤,执行董事。2014年12月23日,本院对申请人瑞安市九匹狼针织有限公司提起的被申请人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进行预立案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瑞安市九匹狼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瑞安市九匹狼针织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蔡木义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