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承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2014年10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国臣,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5)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国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国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故将村委会的电动门门头砸坏,随后又跳进村委会院内,将村务公开栏的黑色磨砂玻璃砖、透明玻璃砖、村委会门卫铝合金透明玻璃、村委会塑钢窗户中空玻璃、村委会办公用房钢化木门框、钢化木门扇、书橱玻璃、瓷茶杯、创维纯平21寸彩色电视机,隐形纱窗,索尼EX271投等物品用砖头损坏。后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9356元。2014年10月20日,承德县公安局委托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鉴定,同年11月27日,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宋某某系酒精依赖综合症,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但辩称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被告人属酒精依赖型病人,虽然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其酒后对自身的控制能力下降;案发事出有因,被告人家中困难,自身有病,收入微薄,在酒精的控制下才突发此事;被告人破坏财物的损失仅9000多元,价值较小;被告人此前没有犯罪前科、没有不良记录,此次案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愿意赔偿所有损失。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故将其所在村委会的电动门门头砸坏,随后又跳进村委会院内,将村务公开栏的黑色磨砂玻璃砖、透明玻璃砖、村委会门卫铝合金透明玻璃、村委会塑钢窗户中空玻璃、村委会办公用房钢化木门框、钢化木门扇、书橱玻璃、瓷茶杯、创维纯平21寸彩色电视机,隐形纱窗,索尼EX271投等物品用砖头损坏。后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9356元。2014年10月20日,承德县公安局委托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鉴定,同年11月27日,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宋某某系酒精依赖综合症,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行为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邹某某、邹某甲的证言,证实看见被告人把村委会给砸了,邹某某报警的事实;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物品被砸坏的情况及作案工具为砖头;3、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案发现场有五块形状不规则的半块砖;4、承德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清单,证实被损坏的物品登记情况;5、承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被损坏的物品总计损失为9356元;6、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患有酒精依赖综合症,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谅解书,证实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8、被告人供述,对砸坏村委会的物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酒后任意毁损公共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本人有酒精依赖综合症,其犯罪行为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富代理审判员 孟庆园人民陪审员 柴 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