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汉族,个体,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2014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在其租赁的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东方广场负一楼D24铺位贩卖淫秽光碟。2014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在该铺位内向李某贩卖淫秽光碟6张时被民警人赃并获。随后,民警从该铺位里缴获淫秽光碟285张。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共计291张光碟均属淫秽光碟。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291张淫秽光碟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颖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