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高越 张雪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越,张雪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高越,女,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2198011190626。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山南福康社区建北委61号-100。被告:张雪松,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122197601185317。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盛仕桃源小区2号楼3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越与被告张雪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姜德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