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曦与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76号原告:陈曦,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刘鹏,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曦与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鹏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案应由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鹏住所地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案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鹏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预交)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春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