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薄三男与赵雪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三,赵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0181-1号申请执行人薄三男。被执行人赵雪根。申请执行人薄三男与被执行人赵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园民初字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赵雪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薄三男借款本金10万元,并赔偿自2013年5月27日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薄三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以上事实,由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并同意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民初字1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承立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先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