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扬民初字第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顾长宽与陈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长宽,陈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扬民初字第0499号原告顾长宽。委托代理人王正东、封春辉,均系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原告顾长宽与被告陈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长宽及其委托代理人封春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长宽诉称:2014年1月16日,顾长宽与陈波签订《驳岸拆除承包合同》1份,约定将江苏省路港公司苏南运河苏州市区段三级航道整治航道项目SQ-HD6标段的老驳岸拆除工程转包给顾长宽。同日,顾长宽向陈波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约定工程全部结束后,押金全额退还。后顾长宽查明,该工程的中标单位不是陈波,陈波也未取得该工程的施工权利,顾长宽亦未能进场施工。现该工程已由第三方施工完毕,顾长宽多次向陈波催讨押金未果,遂诉至法院。现要求陈波归还质量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波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陈波与顾长宽签订《驳岸拆除承包合同》1份,载明:江苏省路港公司苏南运河苏州市区段三级航道整治航道项目SQ-HD6标段,该工程的干方、水方、老驳岸拆除都由我公司总承包。现将该工程的老驳岸承包给顾长宽拆除。经双方商定该驳岸的拆除互不贴补。顾长宽还必须交给陈波质量保证金(又作风险押金)10万元,顾长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将驳岸水下基础清理干净。从而保证水方施工队的正常进行,待工程全部结束后,该押金全额退还。另外顾长宽还需注意如下几点:1、顾长宽在施工期间,必须注意施工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如发生任何伤亡及其它财产损失与陈波无关;2、顾长宽必须在2014年6月31日前完成该工程,不得影响水方施工队的正常施工;3、该合同签订后,顾长宽将尽快安排施工进场,不得半途而废,或留下尾巴另接其它工程,否则质保金(风险押金)不予退还,我公司还将追究其相关责任。4、本合同一式二份,签字后生效。同日,顾长宽向陈波交付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审理中,顾长宽述称:其并无施工资质,是经同乡介绍与陈波签了驳岸拆除合同,并不知陈波是哪个公司的。交付给陈波的保证金10万元,是其预先联系了收购驳岸拆除石料的买家刘洋东,由刘洋东预付了10万元货款,在签订合同时刘洋东也在场,10万元承兑汇票当场交付给了陈波。其一直等到2014年3月都未能进场开工,陈波也联系不到了。上述事实,有驳岸拆除承包合同、银行承兑汇票、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顾长宽与陈波签订《驳岸拆除承包合同》,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波系该工程承包方,顾长宽亦不具备施工资质,故该合同无效。顾长宽已向陈波交付保证金10万元,陈波应当予以返还,故顾长宽要求陈波返还保证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陈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返还顾长宽保证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2900元(已由顾长宽预交),由陈波负担,陈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顾长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汤 然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彭 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韦柔亦本案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