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王五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利,王五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202号原告刘胜利,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五元,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刘胜利与被告王五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胜利于2015年2月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胜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刘胜利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