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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王五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利,王五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202号原告刘胜利,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五元,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刘胜利与被告王五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胜利于2015年2月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胜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刘胜利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