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培录与张建勋、高密市夏庄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录,张建勋,高密市夏庄镇人民政府财政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培录。被告张建勋。委托代理人刘金涛,律师。被告高密市夏庄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录与被告张建勋、高密市夏庄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建勋、高密市夏庄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建勋、高密市夏庄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