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延杞与周继军、俞健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杞,周继军,俞健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吴延杞,安徽安庆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被告:周继军,浙江衢州人。委托代理人:许正华。被告:俞健夫,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胡日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延杞与被告周继军、俞健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被告俞健夫主体不适格,且原告吴延杞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延杞的起诉。审 判 长 姜 毅人民陪审员 郑土水人民陪审员 徐根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邱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