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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延杞与周继军、俞健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杞,周继军,俞健夫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吴延杞,安徽安庆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被告:周继军,浙江衢州人。委托代理人:许正华。被告:俞健夫,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胡日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延杞与被告周继军、俞健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被告俞健夫主体不适格,且原告吴延杞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延杞的起诉。审 判 长  姜 毅人民陪审员  郑土水人民陪审员  徐根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邱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