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治兰与曹集卫生院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治兰,阜南县曹集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赵治兰。被执行人:阜南县曹集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杜庆华,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阜南县曹集镇中心卫生院在阜南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阜南县曹集镇中心卫生院在阜南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的收入人民币157353.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