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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徐法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黄堪德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堪德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湛徐法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堪德,男,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字[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堪德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堪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3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徐闻县下桥镇东升路28号被告人黄堪德经营的德富文具副食品内检查时,当场查获三箭牌气枪子弹3箱(其中2箱各十大盒、另1箱有三大盒)及3小盒,共计17690发。经弹药检验鉴定,被扣押的17690发子弹是气枪铅弹。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堪德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7690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堪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并提出其只是卖了这些铅弹一年而已,时间不长,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15时许,徐闻县公安局民警在徐闻县下桥镇东升路28号被告人黄堪德经营的德富文具副食品店内检查时,当场查获三箭牌气枪子弹3箱(其中2箱各十大盒,另1箱有三大盒)及3小盒,共计17690发。经弹药检验鉴定,被扣押的17690发子弹是气枪铅弹。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群众报案时间、地点及简要案情。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简要情况。3、被告人黄堪德供述,大概在2011年5月开始,徐闻县下桥镇村下经常有人来我文具副食品店问我有没有气枪子弹出卖,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商机,于是我就开始打听,后获知雷州市一间叫做永昌文具店的店主永昌出售批发气枪子弹,所以我就通过他店的电话联系永昌,并询问他是否有气枪子弹出售批发。从此,我就向永昌购买气枪子弹,在我的文具副食品店里出卖,卖给下桥镇村下的一些散客,一直卖到现在。在2014年9月23日14时左右,几名便衣民警过来我的文具副食品店,经出示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向我出示搜查证,对我店进行搜查,在我店内玻璃前台下方搜到3盒三箭牌气枪子弹,接着又在我店一楼的楼梯底搜到三箱气枪子弹(有两箱是各装满十大盒的,有一箱已卖出七大盒,还剩下三大盒),很快几名便衣民警就将我带至徐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4、证人刘某证言,我现在雷州市博物馆附近经营一间永昌文具店,永昌文具店的法人代表是我的妻子陈琼珍。永昌文具店没有出卖过气枪和气枪子弹,也没有向黄堪德出售过气枪子弹。5、证人林某证言,我不知道我丈夫黄堪德在德富文具副食品店出卖气枪子弹,也不知道他向谁人购买过气枪子弹。6、搜查证,证实徐闻县公安局依法对徐闻县下桥镇东升街德富文具副食品店搜查。7、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黄堪德经营的德富副食品店内玻璃前台下搜查到三小盒三箭牌气枪子弹,在店内一楼楼梯底下搜查到三箱三箭牌气枪子弹(有两箱是各装满十大盒的,有一箱已卖出七大盒,还剩下三大盒)。8、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气枪子弹17690发,持有人:黄堪德。9、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堪德对被扣押的气枪子弹指认,是2014年9月23日14时许,在我所经营的德富文具副食品店内扣押的。10、犯罪嫌疑人黄堪德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堪德于2014年9月2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在徐闻县下桥镇东升路28号的德富文具副食品店内查获三箭牌气枪子弹共17690发。1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黄堪德无违法犯罪经历。12、弹药检验报告,证实扣押在案的17690发气枪子弹,经检验均是气枪铅弹。1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弹药检验报告已告知给被告人黄堪德。14、被告人黄堪德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黄堪德于1962年9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县。15、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德富文具副食品店经营者是黄堪德。关于被告人黄堪德提出其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辩解意见,评判如下: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据此,被告人黄堪德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擅自持有气枪铅弹17690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故被告人黄堪德提出其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堪德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7690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堪德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堪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堪德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气枪铅弹17690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六代理审判员  王和琦人民陪审员  潘秋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来自: